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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洛江区推行城乡中小学教师交流支教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区教育信息网点击数:1899更新时间:2009-03-17

泉 州 市 洛 江 区 教 育 局

泉洛教人〔200740

各中学、中心小学:

    现将《洛江区推行城乡中小学教师交流支教工作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洛江区推行城乡中小学教师交流支教工作的意见(试行)

 

                              泉州市洛江区教育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洛江区推行城乡中小学教师交流支教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了合理配置教育人力资源,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我区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教人〔20062号)、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教人〔200642号)、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洛教综〔2007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推行城乡中小学教师交流支教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立足长远、统筹兼顾;相对均衡、资源共享;政策引导、城乡互动”的原则,按照 “双向交流,共同提高,注重实效,形成制度”的要求,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通过统筹规划和政策调控,建立规范长效的城乡中小学教师交流支教工作制度,统筹城乡教师资源,以城区带动农村,以优质带动薄弱,促进城乡教育共同、协调、均衡发展。

二、交流对象

1、在城区学校任教年限已满5年,未有农村学校工作经历的,年龄男40岁、女35岁以下的城区学校中青年教师。

2、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在农村学校任教经历未满1年的或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聘任年限已满5年,年龄男45岁、女40岁以下的城区学校教师。

3、获得市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不含培养培训对象)等荣誉称号的在职中小学教师。

4、农村中小学或薄弱学校选派到城区学校跟岗学习,锻炼提高的中青年教师。

5超编或学科有富余专任教师的学校选派到专任教师欠缺的学校顶岗支教教师

6、从2008年秋季开始,城区学校聘用的应届毕业生原则上先到农村学校“实习支教”一年。

三、交流形式

1、教师交流支教原则上以传授教学方法、备课心得和管理模式等“传、帮、带”方式为主。由城区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工作的教师,应以帮扶农村薄弱学校为主要任务;市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应以传授推广先进教育成果为主要任务;其他交流的教师,应以学习他人、提高自己为主要任务。

2、教师交流支教的时限应不少于一年,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派出学校和接收学校协商适当延长,并报区教育局同意。在交流期间,要严格遵守接收学校的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深入教学第一线,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调课或挪课,积极参与政治学习教育活动和教改教研工作。

3教师交流支教期间,其行政、工资关系及福利待遇不变,党团关系按有关规定办理交流期间生活费和交通费按实际出勤每月150元标准核发。交流期满后,属于城区学校教师经全面考核合格后方可回城区任教;考核不合格者,则应继续在农村学校工作,直至考核合格后才可回原城区学校任教。属于农村学校教师在交流期间工作不负责任,年度考核未达到“合格”以上等次者,由区教育局安排到边远农村学校应聘,一年后年度考核仍达不到“合格”以上等次者,实行未聘待岗直至自动离职的处理,不再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福利待遇。

四、具体要求

1、坚持统筹规划。城乡中小学教师交流支教工作是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教育局统筹规划、协调指导,人事股牵头负责具体实施、管理督查。各中心小学基层校教师的交流工作原则上由中心小学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开展符合本区域工作实际的交流。

2、注重宣传发动。实行城乡中小学教师交流支教工作制度,是促进全区城乡之间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各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关系到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不可避免会在教师中产生各种想法和矛盾。因此,各校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务求实效,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和思想工作,鼓励中青年教师踊跃报名,确保教师交流支教工作的顺利有序进行;要注意发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宣传在教师交流支教工作中涌现出的优秀人物的事迹,并对做好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3、制订交流方案。各校要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出相应的教师交流支教实施方案,逐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交流支教工作的质量,建立教师交流支教长效工作机制。在所属学校采取个人申请与组织选派相结合的方式,按本校专任教师数的2%-3%选定交流支教教师,并于每年710日前将名单及其个人简历报区教育局人事股研究确定。在区教育局的统一安排和具体部署下,各校要加强对口联系,切实做好交流支教教师迎送工作,确保交流支教教师按时到岗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4、严肃组织纪律。凡被确定为交流支教对象而不服从组织安排的人员,不得评聘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已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一律降为低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并在五年内不得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当年年度考核不能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三年内不能进入“优秀”等次,不得参与各种评优评先活动。

5、实行双重管理。交流支教人员的管理以接收学校为主、派出学校为辅,区教育局会同相关学校进行定期考核。接收学校要负责交流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生活安排、日常考勤,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加强对交流支教人员的师德、出勤、业务、作用等方面的全面考核,交流期满作出考核鉴定,并报区教育局存入个人档案。在同等条件下,参与交流支教考核合格人员在考核、晋级、提拔、评优等方面可优先考虑。派出学校要和接收学校紧密配合,互通情况,加强交流支教教师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并根据接收学校提供的年度考核工作相关材料和意见统一评定考核等次。

6、城区学校界定:万安中心小学、第十一中学自200071起属于城区学校。双阳中心小学、双阳中学自200671起属于城区学校。

福 建 省 人 民政 府 文 件

闽政文〔2008344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战略决策,推动福建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略)

三、完善农村教师补充机制,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素质

(九)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城镇办学水平较高的学校要与农村学校建立长期稳定的“校对校”对口支援关系,通过“结对子”、“手拉手”等多种形式,落实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共享,促进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省属中小学校要与农村学校建立对口支援关系,各设区市要统筹开展本辖区内县(市、区)域间的城镇学校对口支援农村学校工作。参加支教的教师人事关系不变,工资福利待遇不因支教而受到影响。各地应参照当地干部下派农村工作的补贴标准,每月给予支教教师一定的生活补助和交通补贴。实施城镇中小学教师农村学校任(支)教服务期制度,从2009年起,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中、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1年或薄弱学校任教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城镇义务教育学校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2 年以上的经历。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