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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

作者:泉州市洛江区教育局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4161更新时间:2007-06-03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

 

各中学、中心小学,敬德职校,南少林武术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建设一支政治觉悟高、职业道德好、专业能力强,适应我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求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师德建设,提高教师职业道德修养
  1.强化师德教育。全面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师〔2005〕1号)和洛江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泉洛教综[2004]49号)等文件精神,以“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为核心,以“学为人师、行为世范”为准则,多渠道、分层次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师德师风教育。要大力加强和改进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理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积极开展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要建立和完善新教师岗前师德教育制度,并把师德教育作为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的首要任务和重点内容。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增强学习教育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将学习教育活动的成果转化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推动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精神动力和实际行动。
  2.加强师德宣传。每年5月份、9月份分别设定为师德活动月、师德宣传月。活动期间,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师德论坛网站、报刊、墙报、宣传栏等宣传方式,举办师德经验交流、师德征文或演讲比赛等师德活动,加强宣传和学习《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法规,大力宣传模范教师的先进事迹和高尚师德,表彰优秀教师、师德标兵,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和辐射作用,弘扬教师敬业爱岗、无私奉献的师德风范,进一步倡导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
  3.严格师德考核。把思想政治素质、思想道德品质作为教师资格认定和新教师聘用的必备条件和重要考察内容。建立完善师德考核评价制度和激励机制,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务聘任和评优奖励等的重要依据,加大对师德建设的督查力度,建立师德问题报告制度和舆论监督的有效机制。
  二、加强编制管理,规范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
  4、严格控制学校领导职数。各校要严格按照福建省办公厅转发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21号)要求合理设置学校内部机构,学校管理人员和其他职员要按照职位分类、一人多岗、专兼结合的原则配备,努力做到机构精简、职责分明、管理高效。学校行政人员比例严格控制在10%以内。
  5、严格编制管理。以精简、规范、优化、高效为原则,结合实际,严格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合理核定、统筹使用和科学管理等工作。各校要在核定的编制数和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内科学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严禁以各种形式挤占挪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坚决辞退不合格人员和清理清退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大力精简压缩非教学人员,调整优化教师队伍结构。
  三、严把准入关口,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
  6、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认真落实《福建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凡在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实行持证上岗。对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专任教师原则上要调整教学岗位,不准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代课教师。要严格教师资格认定程序,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认定工作原则,认真开展教师资格认定系列工作。
  7、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新补充的教师必须符合《教师法》的规定和要求,实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新教师的录用以“资格准入、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为原则,由缺编学校向区教育局提出学科需求书面申请,区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上报区政府批准,并按照“素质优良、岗位需要、结构合理、统一调配”的原则,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考核聘用具备教师资格的优秀教师,以满足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四、加强岗位管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
  8、完善教师岗位考评制度。
各校要贯彻执行《福建省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闽人发[2004]146号),严格按照考核(考评)的工作程序和考核细则,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师德师风、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评)和聘期考核等工作,用制度严格规范教师的从教行为和师德表现,并与收入分配、晋级、奖惩和聘用(聘任)、选拔考核任用相结合,促其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师德水平。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出经教代会讨论通过的科学具体的考核办法,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其中师德和工作实绩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凡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者,一律定为不合格等次;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聘用制人员可予以解聘。
  9、继续推行全员聘用制度。按照《洛江区中小学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意见》(泉洛教人[2005]11号),本着“按需设岗、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实行中小学教职工全员聘用合同制度。同时,实行教职工告诫制度,对聘任期内不能履行聘用合同的人员首先进行告诫,限期改正,告诫期满仍不能达到合同要求的按规定程序予以解聘。
  10、稳妥推行职务评聘分开。认真落实《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的意见》(闽人发[2004]144号),逐步推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解决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结构不合理、比例失调问题,逐步实现工作岗位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统一。各校要在上级规定的教师设岗结构比例内,科学、合理地设置教师职务岗位和数额,按照德才兼备、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竞聘上岗。要结合实际制定评聘分开具体的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将师德修养和工作实绩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认真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特别是做好低聘人员、未聘人员的思想工作和安置工作,正确处理好专业技术人员与行政管理人员,聘用人员与待聘人员,老、中、青等各类人员之间的关系。
  五、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教师继续教育力度
  11.加强校长和教师培训。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暂行办法》,执行《福建省中小学校长培训“十一五”规划》,认真做好“十一五”校长培训工作。落实省教育厅《关于福建省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的意见》(闽教师[2005]19号),坚持以新课程、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充分利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远程培训网络平台,推进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提高中小学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积极鼓励中小学教师在职参加各种提高学历层次的继续教育。小学校长大专及以上学历达70%以上,初中校长本科及以上学历达60%以上,高中(含完中)校长本科及以上学历达85%以上。2007年小学专任教师中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的达50%以上,初中专任教师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达40%以上,以后每年分别以7个百分点的幅度递增。
  12.加强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培养培训及管理。根据《洛江区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暂行办法》(泉洛教人[2006]15号),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严格选拔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扎实开展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并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开展以“课堂教学展示”、专题讲座为主要形式的讲学活动,促进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专业发展,发挥其示范和辐射作用。15%以上的小学、初中专任教师必须接受省、市、区三级骨干教师培训,其中要有一定数量的教师成为学科带头人。
  六、严肃考勤纪律,健全学校请销假制度
  13.健全考勤管理制度。教职工因事、因病请假必须严格履行手续,填写请假审批表(因病请假者,还需持病历及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逐级签字审批。凡未经批准者,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否则以旷工处理。假期满后三天内要销假,凡请病假一个月及以上者,在销假时还应提供相关门诊、购药的正式发票(含复印件)。因特殊情况需续假,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严禁以休病假为名,从事其它职业,一经发现,视为自动离职。凡连续请假或一年内累计请假6个月以上的(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批准的除外),不享受年度考核工资晋升、评优、晋职、评聘职称等待遇,并按有关规定减发或停发工资、津补贴。
  各校要严格贯彻执行《关于洛江区中小学校教职工请假制度的实施意见 》(泉洛政教 [1998]108号),切实加强检查督促,确保实施到位。学校领导对请假事由要严格把关,在审核的基础上,要重点审核其请假事由是否属实、请假期限是否合理,对一时难以确认是否属实的要派人调查,对相关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要进一步核实(同时要查询医保中心相关报销事实)。
  对已经办理请假手续并已离岗的教职工,一旦查实属弄虚作假者,请假时间视为旷职。尤其是对教职工有所反映的弄虚作假者,在查实后要坚决不予请假,并严肃批评教育,严重者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因把关不严造成弄虚作假的,将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各校至少每学期期末要公布一次请假情况,并列入教职工学年度考核的内容。
  14.坚决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在编不在岗现象的存在或擅自离岗人员清理不及时,不仅严重违反了编制管理规定和财经纪律,而且给学校管理和教育整体形象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各校领导要引起高度重视和警醒,并作为加强队伍管理和师德建设重中之重的工作,严格执行区政府《关于洛江区中小学教职工离岗等问题的处理意见》(泉洛政[1998]综69号)、区教育局《关于开展清理中小学在编不在岗人员工作的通知》(泉洛教人[2002]19号)等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在编不在岗人员清理工作,做到规范化、常规化。学校擅自批准教职工离岗或未如实上报离岗教职工情况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根据《福建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闽教[1997]110号)文件规定,教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自离岗之日起即停发工资,学校应敦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本人坚持不返校,离岗连续超过一个月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个月的即按自动离职处理。因擅自离岗造成损失或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对参与弄虚作假,侵吞国库工资的相关人员将作出相应处理。

泉州市洛江区教育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