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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十一中关于加强学校食堂卫生安全及管理的具体规定

作者:校长室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3748更新时间:2007-02-27

泉州十一中关于加强学校食堂卫生安全及管理的具体规定

为了加强学校食堂的卫生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师生的健康水平、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师生用餐的卫生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一、学校成立了食堂卫生安全领导小组

组 长:黄振华

副组长:赖新德

办公室主任:林 雯

成员:林 雯 张全胜 刘德新 傅丽珠

专职管理人员:傅丽珠 

学校食堂卫生工作由校长直接领导,政教处具体组织实施,医务室负责学校食堂卫生安全监督。食堂要自觉接受学校和各级卫生监督行政部门的检查。学校政教处每天安排卫生室专人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作详细记录。

  二、食堂卫生安全管理规定

1、承包经营者要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食堂门窗等各种对外通道必须上锁封闭,食堂内食品、蔬菜等制作饭菜的原材料要有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投毒等事故发生。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添置“四防一消”设施。

2、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食堂在采购食品、食品原料时,应按食品卫生要求向供货方索取同批产品的卫生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在采购定型包装食品时,应注意厂名、厂址、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采购人员在采购时,应对食品进行必要的感官检查。

3、库房有专人管理,库房应清洁卫生、通风干燥且无鼠害;食品库房要建立进出货验收登记制度,对入库的食品注明入库日期,做到先进先出、分类上架、标识清楚食品贮存应当分类,离地存放。非食品不得进食品库存放。定期检及时处理变质和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4、食堂按规定建立留样制度,加强对剩余食品的保管与储存。不按规定做好饭菜留样,每发现一次罚款二百元。

5、由卫生室人员对食堂的食品、蔬菜等制作饭菜的原材料进行不定期的抽查,主要从外观、颜色、气味、生产日期等进行检查、监督,并做好记载。

6、对食堂工作人员的要求:食堂工作人员需持有效健康证方可上岗工作,上岗期间出现腹泻或疑似患病要暂停工作主动保检,不得隐满,待确诊排除有关疾病后,方可重新上岗工作。

7、保持个人卫生的清洁,勤剪指甲、勤洗手,男士不得留长须,女士在岗上不得戴耳环;工作衣帽必须经常保持清洁卫生,上岗时应正确穿戴,不准长发外露,上厕所前应先脱去工作衣帽,大小便后应重新洗手消毒。食堂工作人员不佩戴统一的工作衣帽的,每发现一人次罚款一百元。

8、完善安全保卫制度,对食堂等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安全与卫生。

9、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出售饭菜,禁止提前在学校没有下课之前向学生出售饭菜。

10、经营者负责记录并收集承包期间食堂卫生安全管理的相关档案资料,以备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检查。

11、提供给学生食用的菜汤,必须要有专人管理,不能放任学生自由取用。

12、一学期出现违反上述规定五次(项)以上的,取消承包经营权。

三、其他管理和处罚规定:

1、经营项目超出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每项罚款三百元。

2、不服从学校管理安排,造成师生无法用餐,每次罚款五百元。

3、学校管理人员检查指出的整改意见,以书面的形式送达后,没有按要求及时整改的,每次罚款三百元;上级组织的卫生检查,每发现一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罚款五百元。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卫生检查中受到书面通报批评的每次罚款一千元,连续受到二次通报批评,取消承包经营权。

4、按合同规定需要向学校缴交的水电费和租金以及违规罚金等款项,拖欠超过二个月的,取消承包经营权。                  

5、一次发生超过十人以上食物中毒现象,取消承包经营权,造成严重后果,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泉州十一中

                    二00七年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