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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福建教育信息网点击数:2290更新时间:2007-01-24
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
 
 
 

        19,省教育厅公布新的《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确定了我省具有借读资格的5类学生,并明确在初中阶段,学校无权对学生处以开除或勒令退学的处罚。新出台的学籍管理办法还对学生的入学、转学、评价等方面的内容做出了具体要求。
  据介绍,《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初中(含完全中学初中部)。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已下发的学籍管理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办法》要求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均应依法按时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在接受完小学教育后,应在户籍所在地免试就近升入初中学校。已完成小学学业的适龄儿童、少年如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医疗机构的证明,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延缓入学。延缓入学期一般为一学年,延缓入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延缓入学申请。
  因家长工作调动等,并已办理户籍迁移手续而未办理初中入学手续的小学毕业生,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小学毕业证明材料,安排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流动子女人口,随父母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初中阶段教育的,需持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和原就读学校联系函等材料,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经同意后,申请者须持就读学校复函回原学校登记并开具就读证明及有关学籍证明,到就读学校办理就读手续。
  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流出学生建立并保留学籍。流出学生需返回户籍地,要求回原学籍所在学校就学,学校不得拒收。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流动人口子女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条件,并建立专门学籍,其学号前加冠“LD”,列入事业统计。
  《办法》要求,初中班名额不超过50人。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快慢班、实验班。学校不得拒收服务区范围内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政策统筹安排的适龄学生入学。初一新生名册和每学期初的学生增减登记表,必须在开学后15天内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留档一份备查。民办初中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下进行招生,学校应按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收初中新生。新生名单要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另外,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并使其获得初中学生学籍。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变化确需转学,须由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向转出、转入学校分别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双方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办理转学手续应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1、常住地户籍册(经核查后留复印件);2、转学申请表(一式四份);3、转学证明;4、新生入学登记表; 5、学生学籍卡片和综合素质评价登记册; 6、学生就学期间重读、休学证明(须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的教育部门确认); 7、义务教育登记卡。
  《办法》规定,学校对符合转学条件并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入的学生不得借故拒收,转入学校因该年级学额已满,接收确有困难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学生到转入学校,不得用试读形式拖延办理转学手续。转学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一周内办理,除工作调动或住址迁移等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办理。毕业年级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转学时转入学校应安排在与原就读学校相应的年级,不得重读。学校应严格控制转学名额。学校转学名额每个教学班一般限定2名(从招生编班时算起,三年的累计数)。
  《办法》指出,凡因身体状况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由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向学校申请休学。因病申请休学者应填写休学申请表、出具县级以上的医院证明、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经班主任同意、学校审核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初三下学期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因病休学,疾病情况必须记入学籍卡片,并由学校在学生报考高一级学校时,如实填写体检表中既往病史栏目。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签证、护照等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同意休学,保留学籍一年。
  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可复学的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在学期初注册时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申请延长一年。学生在休学期间,仍保留学籍,但不得转学。
  借读系指学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临时就读学习,借读学生不具有就读学校的正式学籍。《办法》规定,借读学生的学籍由原户籍所在地学校管理,不列入借读学校正式学生名册。借读学校建立专门学籍(内容要求同在校生学籍),要注明借读字样和借读时间、年级,单独装订成册,学生借读关系终止时,转原学籍所在学校登记、存档。借读学校应将借读学生花名册报教育行政部门的备案,借读学生人数限制按有关规定执行。
  义务教育初中阶段学生因故在非户籍所在地申请借读,应填写借读申请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1、边防、海岛驻守部队的子女;2、在省内兴办企业的港、澳、台胞及华侨、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3、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4、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学生;5、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学生每学年修完课程计划规定的课程,逐年升级。学生修满三年并完成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不再补发,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证明书,经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学历证明原则只能补发一次。
  初中毕业班学生综合素质考核不合格或毕业考试成绩经重考后仍不及格者,给予结业,发给结业证明。因毕业考试成绩不合格而结业的学生,可在结业后三年内回原学籍所在学校申请并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当年毕业考试,考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由学校收回结业证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考试合格时间为准,但不计入当年应届毕业生数。
  港、澳、台及华侨、外籍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在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完成初中学业的学生,可参加当地统一举行的初中毕业考试,符合毕业标准的由就读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就读学校要及时反馈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在流入地继续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可参加当地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
  对于学生的处分方面,教育厅要求采取慎之又慎,批评教育的方法,要更好的促进学生的发展,达到教育的目的。《办法》规定,对极少数严重违反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 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但不得开除或勒令学生退学。对违法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而对于学校的批评处分,学生也有申诉主张的权利,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 应在接到处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复议,并在接到学生及其监护人申诉件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学校及申诉人。
  此外,《办法》还要求,学校要建立学生的成长档案,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评定和学科学业成绩两个方面。学生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应予以重考,以最好成绩记入学生成长档案。毕业班学生的重考时间,在学期结束前进行。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科学业考试,必须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事先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对擅自缺考或作弊的学生,以不及格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