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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学校试行教职工全员聘用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东南早报点击数:2264更新时间:2005-08-04
 
 
 
 

    ■9月1日前签订合同■一般岗位的合同时限不超过3年

  早报讯(记者陈丽萍)市直学校的老师们,9月1日前都要签订聘用合同了。据悉,市直教育系统各单位除负责人(含副职,以下同)及由上级任命的部分高校中层管理人员外,原固定制教职工和新进教职工都得签。

  根据市教育局发出的通知,各单位教职工聘用方案、岗位设置方案、评价体系与考核办法、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等重大改革事项应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经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会议审议通过。

  过渡岗位:

  设置期不超过3年

  根据相关规定,市教育局决定市直学校(单位)试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度。市直教育系统各单位(含各级各类学校、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市教学仪器站、市教育科学研究所、市招生考试中心、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市教育系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都要试行教职工聘用制度,即原固定制教职工和新进教职工均为聘用的对象。

  各单位要根据相关文件及市有关部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数、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设置岗位,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目标、任务以及相应待遇等内容,制定合理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设置方案。

  缺乏足够岗位、编制且首次与原固定制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单位,允许设置过渡岗位或临时岗位。过渡岗位设置期不超过3年,即截至2008年8月31日。

  聘用岗位:打破教职工身份界限

  据了解,聘用合同由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除单位负责人外,各单位应根据设置的岗位,打破教职工的身份界限(原身份改为档案身份),按照中层岗位、一般岗位和工勤岗位顺序聘用。

  各单位首次实行聘用制度,可按照按需设岗、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在编在岗的教职工中选聘符合岗位要求的对象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采用与本单位在编在岗的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

  一般岗位:合同时限不超过3年

  首次推行教职工聘用制度,除特殊岗位外,一般岗位的合同时限不超过3年。中层管理人员的聘期一般为3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续聘。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离退休时间(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教职工,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单位应与其订立聘用至该教职工退休的合同;其中,工作岗位聘任的每一个聘期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因体弱多病等原因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本人申请,医院证明,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可在本单位提前离岗,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高校毕业生:一律签见习期聘用合同

  聘用单位接受具有教师资格的高等院校毕业生,经市教育局批准后,一律签订为期一年的见习期聘用合同。从其他系统聘用具有教师资格且首次从教的人员,需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半年。聘用本单位以外的教职工,仍按教职工调动管理权限报市教育局批准后方可签订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