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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4年在职教师及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校长室文章来源:洛江教育信息网点击数:2494更新时间:2004-11-13

泉 州 市 洛 江 区 教 育 局

 泉洛教人[2004]14号

 关于做好2004年在职教师及社会人员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中学、中心小学,职业技术学校,南少林武术学校: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2004年福建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人[2004]12号)和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4年在职教师及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泉教人[2004]14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我区今年教师资格认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和申请认定办法按《福建省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实施意见》(闽教人[2001]1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学历: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小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普通话水平:申请各类教师资格者应当取得普通话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3、非师范教育专业应当取得自学考试机构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简称“两学”,下同)合格证书

二、报名时间:

2004年11月16-30日。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办法

 在职人员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向区教育局人事股提出申请;社会人员直接向区教育局人事股提出申请;具备申请认定高中教师资格条件的非高中任课教师视同社会人员身份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二)受理机构

工作单位或户籍在洛江区辖区内或人事关系挂靠在洛江区人才交流中心的申请人,由本区教育局人事股受理;

(三)认定机构

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由区教育局认定;

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本局受理后,报送泉州市教育局认定;

(四)提交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封面请加盖学校公章;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待体检后装入);

6、社会人员提供户籍簿证和复印件或人事关系证明;

7、普通话二级乙等以上证书及复印件(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免提供本证书);

8、非师范教育专业还应提交“两学”单科结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或自考办出具的成绩证明;

说明:

《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填写并加盖公章。

      体检工作由我局统一组织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须经过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的普通话水平测试机构的测试后获得。
      ④非师范教育专业应提交“两学”单科结业证书。

  ⑤所有的复印件都使用A4规格纸张,复印件必须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⑥申请材料每人装入一个档案袋,原件不能装入档案袋,档案袋封面注明申请资格类别、申请人和工作单位等。原件按申请人的顺序收齐,人事股受理验证后即退回。

⑦各单位教师资格认定录入系统若丢失,可从网上下载,下载地址:http://www.qzedu.cn/tcmis_lr.zip。(用户名、密码分别为admin和jszg,机构设置编码:35502××)录入完成后,使用“数据交换/生成上报数据”生成报送的数据库。

⑧各单位录入数据后,必须认真做好校对工作,尤其是姓名、性别、民族、申请资格种类、身份证号、毕业学校、所学专业、最高学历、申请任教学科和普通话测试水平等内容必须准确无误。

四、工作日程及要求

1.11月15日召开各单位分管人事工作负责人会议。布置有关工作事宜。

2.11月25-30日,各单位报送申请人的档案材料。验印原件和复印件,具体安排如下表。

 

25日

26日

29日

30日

上午

虹中、虹小、万小

奕中、罗中、十一中

马甲、就中、双中

河中、南少林武校

下午

马甲中心

罗溪中心

河市中心

社会人员

3.12月4日(周六),上午8:30组织申请人体检。

地点:区妇幼保健所,须带个人身份证、2寸像片、水笔;收费标准:60元。

4.12月10日前,完成高中教师资格材料数据录入并报送我局人事股。

5.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在完成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后进入正式受理阶段,30个工作日后公布获得教师资格名单。

五、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社会人员必须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能力测试要求,参见泉洛教人[2003]10号《关于组织中小学幼儿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通知》,测试时间另行通知。

六、认定费用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非师范专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2003〕费562号)的规定,非师范教育专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可以收取认定费,收费标准按240元/人向申请人收取(不含体检及普通话水平测试费用)。在职相关教师资格认定费由学校统一收集缴交教育局计财股,社会人员于递送申请表时一并缴交认定费。

 师范教育专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不收取认定费。

 教师资格认定向申请人收取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6元。

 

 

泉州市洛江区教育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