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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4年在职教师及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泉州教育信息网点击数:2456更新时间:2004-11-09

泉州市教育局文件

泉教人〔2004〕145号


关于做好2004年在职教师及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2004年福建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人[2004]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今年教师资格认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和申请认定办法按《福建省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实施意见》(闽教人[2001]1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学历: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小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普通话水平:申请各类教师资格者应当取得普通话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3、非师范教育专业应当取得自学考试机构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简称"两学",下同)合格证书。
  二、受理时间:2004年11月8-22日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办法
  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组织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社会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区、市)教育局提出申请。
  (二)受理机构
  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在泉州市所辖县(区、市)的申请人,由各县(区、市)教育局人事股受理;
  泉州市直属中学、小学、幼儿园的教师资格认定由泉州市教育局人事科受理。
  (三)认定机构
  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由各县(区、市)教育局认定;
  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各县(区、市)教育局受理后,报送泉州市教育局认定;
  泉州市直属中学、小学、幼儿园的教师资格由泉州市教育局认定。
  (四)提交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封面请加盖学校公章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3、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4、普通话二级乙等以上证书及复印件
  5、非师范教育专业还应提交"两学"单科结业证书复印件或自考办出具的成绩证明
  说明:
  ①"认定申请表"、"思想品德鉴定表"和"体检表"统一下载(http://www.qzedu.cn/jszg.zip),然后自行用A4纸双面打印。
  ②《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填写并加盖公章。
  ③体检工作由受理机构统一组织,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④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须经过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的普通话水平测试机构的测试后获得。
  ⑤非师范教育专业应提交"两学"单科结业证书。
  ⑥所有的复印件都使用A4规格纸张,复印件必须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⑦申请材料每人装入一个档案袋,原件不能装入档案袋,档案袋封面注明申请资格类别、申请人和工作单位。原件要按申请人的顺序收齐,受理机构验证后即退回。
  四、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学校)必须于2004年12月15日前,报送由我局认定的申请人材料和教师资格认定数据库(E-Mail报送LLX8888@126.com),并缴交有关费用。
  教师资格认定录入系统(用户名、密码分别为admin和jszg)下载地址:http://www.qzedu.cn/tcmis_lr.zip。录入完成后,使用"数据交换/生成上报数据"生成报送的数据库。
各单位录入数据后,必须认真做好校对工作,尤其是姓名、性别、民族、申请资格种类、身份证号、毕业学校、所学专业、最高学历、申请任教学科和普通话测试水平等内容必须准确无误。
  五、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社会人员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要求,可参见有关文件的规定(http://edu.qz.fj.cn/people/zgzd/jszg12.htm),测试时间另行通知。
  六、体检工作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由各受理机构统一组织。体检标准详见《福建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2002年12月修订,http://edu.qz.fj.cn/people/zgzd/8.htm)。
  七、认定费用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非师范专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2003〕费562号)的规定,非师范教育专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可以收取认定费,收费标准按240元/人向申请人收取(不含体检及普通话水平测试费用)。
  师范教育专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不收取认定费。
  教师资格认定向申请人收取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6元。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主题词:教育 教师 资格认定 通知

抄送:省教育厅人事处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4年11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