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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第十一中学教职工住房管理规定

作者:陈双元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3111更新时间:2004-10-28

泉州第十一中学教职工住房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校教职工的住房管理,现根据目前的住房条件作如下规定:

1、住户不得随意更改房屋建筑结构,并注意保养房屋和管理借用学校的财产。住户若变动,应有总务处进行财产验收,如有严重损坏者要于验收前维修。

2、家住泉州及周边地区的教职工(含已婚),安排午休房。

3、常住学校的未婚教职工、配偶未在学校住宿的已婚教职工两人安排一间,家属来访安排学校临时节客房。常住学校的已婚教职工安排一间。

4、利用私房出租的教职工,学校不安排住宿。

5、取消学校每月的住房补助,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的住房房租有关规定,住宿教职工每间收取22元月租(9号房收取25元)并要求在每月10日前上缴总务处。

6、教师直系子女住宿,按学校住宿生标准,每人每学期收取住宿费120元(不含水电费)。

7、宿舍内外所有设施若有损坏均有住户自己负责维修(除因建筑质量问题或遇难到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坏。)

6、随学生人数的增减,教职工宿舍随时调整。

                            泉州第十一中学总务处

                               2004-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