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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第十一中学教职员工请销假制度

文章来源:点击数:1146更新时间:2020-05-19

泉州第十一中学教职员工请销假制度

为加强教职员工的组织纪律,保证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学校在贯彻执行《关于洛江区公办学校教职工请销假制度的实施意见》(泉洛教人〔2016〕6号)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对教职工请销假制度作如下补充规定:

1.凡本校教职员工因故不能上班,须事前办好请假手续:由请假人到办公室填写请假单,按规定逐级批准后,教学人员将请假单及时送交办公室登记,并加盖印章后,转交教务处调课备案;非教学人员直接送交办公室。假期结束后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并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无销假者,超假时间按旷工论处。如因急事、患病未能事先填写请假单,须事先口头或电话向学校领导请假,经同意后方可请假,事后立即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需续假的续假手续一般应在请假未满时提出(已在外地者用电话补假)。回校后立即补办续假手续。

2.(1)教学人员请假:半天以内,最后由教务主任批准(年段长请假还须经政教处批准);请假1—2天(含二天),最后送分管副校长审批;请假二天以上,两周以内的(病假两个月以内),最后送校长审批(事假超过3天不满15天的,由学校校务会审批);15天及以上的(病假两个月以上),均应由本人书面申请,并填好请假单,学校逐级签署意见后报到区教育局审批(病假的要附上病历证明),待批复后方可准予离开岗位。  

(2)行政、后勤人员请假:1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一天以上,两天以内(含两天),最后送分管副校长审批,请假二天以上,两周以内的(病假两个月以内),最后送校长审批(事假超过3天不满15天的,由学校校务会审批);15天及以上的(病假两个月以上),均应由本人书面申请,并填好请假单,学校逐级签署意见后报到区教育局审批(病假的要附上病历证明),待批复后方可准予离开岗位(属教学人员兼职的,教学和行政的相关手续都应办理)。

(3)部门负责人请假,除了按以上相关的要求办理手续外,无论时间长短,最后均需经校长批准。

3.凡因故不能参加早读、晚自习下班的老师,需向当天行政值日干部请假,获准后当天值日干部需做好出勤记录;因故不能参加全校大会、升旗及其他活动,需向当天值班的校级领导请假,获准后需告知办公室记录

(凡病假一周及以上者,请假须区级或以上医院证明,并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特殊情况由学校集体研究酌情处理。)

4.教师及行政干部因公出差,请假时必须附上公差单(或会议通知单),并安排好工作方可离校,因故超出原定出差时限的,当事人返校后应说明原因并办理本人事假手续(超时部分),否则,按旷工论处。

5.丧假,按上级规定为合法假,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经批准,可视情况给予1—3天丧假,若需到外地办理直系亲属丧事的,可据远近另给路程假。超过时间的,回来有办补假手续的按事假论处,否则超过的时间按旷工论处。

6.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7.产假,女教职工分娩,可向学校请产假。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节假日不能从中扣除,应连续计算)。

8.请事假每天扣款40元,请病假(需附病历证明)每天扣款20元,请事、病假的教学人员2天以内含2天,需自行与他人调换好课程,并报教务处备案,二天以上由教务处负责调课或安排代课。因请假产生代课,每节课代扣15元。请病、事假的行政及后勤人员(包括临时工),需自行请能胜任相应岗位的校内人员代岗,否则,每天加扣20元。半年事假累计5天,扣除一学期的满勤奖500元;事假累计达15天或病假累计30天者,扣除一学期的满勤奖和一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1000元;事假半年累计30天或病假半年累计2个月,扣除一学期的满勤奖并取消半年奖励性考评奖。

产假期间不享受满勤奖和学期奖励性考评奖(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15天以内算半个月,超过15天算1个月,满勤奖和学期奖励性考评奖按月折算)。

教职工当月病、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的,停发岗位津贴。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其基本工资(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龄津贴的总和,下同)和生活补贴照发。教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但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其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其基本工资照发。教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其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②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其以上的,发给其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精神病患者、癌症病人在病假期间,也应按规定计发病假工资。

有三年以上病史的精神病患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妨碍他人工作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和组织批准,在养病期间,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教职工留用察看期间请病假,其生活费高于本人病假待遇的,改按病假待遇发给。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请产假或病事假的,其见习期相应顺延。教职工因公负伤,在医疗期间原工资照发。婚假、产假(照顾假)、丧假、公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超出规定时间的按事假处理。

9.各项会议迟到、早退10分钟以内,每次扣5元,超过15分钟的以缺席论处;升旗、早读、晚自修和教职工大会、民主生活会、年段会、教研会等各种会议一次以半天计算,请假或旷会按相应条例扣款。(晚间督修由行政干部逐节考勤,每缺席一节扣10元) 。

10.教师无故旷工每天扣100元。旷课1节当旷工半天计算,半年累计2天,取消满勤奖500元;半年累计5天,扣除一学期的满勤奖并取消半年奖励性考评奖。

教师因故需临时请假,须临时调课的,应经教务处负责人同意,如未经同意,私自调课,一经查实,双方按缺课处理,各罚款50元/节。

11.非教学人员(包括部分临时工)和行政人员实行坐班制及上下班签到制度(影像扫描),在岗但未签到者每次扣15元;早退或离岗超过半个小时按旷工处理。

12.临时工勤人员擅自离岗一周或请假(含病假)连续超过一个月或一年内请假累计超过二个月者,将解除聘用合同。

13.教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其工资及相关津贴。学校敦促其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其本人坚决不返校,离岗连续超过一个月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个月者即按自动离职处理。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