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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第十一中学学校章程

文章来源:点击数:1899更新时间:2020-05-19

泉州第十一中学学校章程

(教代会第四届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校名全称为泉州第十一中学,校址为泉州市洛江区安达路1号

第三条:学校隶属泉州市洛江区教育局,是一所全日制公办完全中学,学制六年。

第四条:学校以“敦品 励学 求真 创新”为校训,以“团结 勤奋 创新 进取”为校风,以“敬业 博爱 奉献 奋进”为教风,以“立志 文明善学 向上”为学风。

第五条:学校按照国家教育部设置的课程计划,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针对教育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战略任务,强化基础教学,培养创新能力,注重全面发展,突出个性培养,形成办学特色。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实行分权制治理结构。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委员会、党支部等组织,共同组成学校权力机构,分别决策相应事项。各治理主体互相制约,防止决策失误或某一方权力过度膨胀。

第七条 校长由区政府任命,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行政工作全面负责,校长有权提名推荐中层干部。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离任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

第八条 学校坚持教代会讨论审定学校重大方针政策和各类规章制度的民主决策机制。对关系到学校发展和教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包括学校行动纲要、战略规划、人事聘任、职称推荐方案、绩效工资分配等制度,必须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改变教代会通过的方案。教代会除会议议程等有关程序性事项外,所有方案审议采取无记名投票制度。教代会代表20人及以上提议,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请对有关政策方案修改的建议议程,经全体代表60%以上同意后,方可启动修订政策方案的程序。

第九条 为防止教代会决策因时间变化、上级政策调整等各种原因带来的失误,特殊情况下,校长有权对教代会通过的方案提出暂缓实施的建议,提交教代会主席团同意后,可对有明显问题的方案实施冻结,待下一次教代会审议修改后实施。如有必要,也可经主席团同意,提前召开教代会,对相应方案进行修订。

第十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主要由校长、书记、副校长和中层干部组成。校务委员会由校长主持,负责领导学校课程建设、教育教学、人事管理、财务预算等工作。校务委员会采取审议制,当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校长具有最终决定权,责任由校长承担。

第十一条 学校党组织保障国家的教育方针在学校贯彻落实,保证正确的办学方向,加强党组织建设,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团委、少年先锋队等群众组织。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参与讨论研究,形成成熟方案提交教代会审议。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关乎学生师生切身利益的绩效工资分配、职称晋升、评优评先、招生等校务信息按照程序在学校公示栏和校园网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监督,保证教职工、学生、相关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校务公开工作由党组织部牵头,工会委员会负责落实。

第十三条 落实学校领导接待日制度,设立校长信箱和邮箱,搭建信息沟通平台,听取学生、教职工和家长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建立师生申诉调解机制,畅通师生权利的救助渠道。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按照“区管校用”的原则,教职工由教育局调配,学校聘任,聘期一般为三学年。对于不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可以不聘或安排其他工作。如不接受工作安排的,按照聘任合同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在保证重点、确保质量、着眼长远发展的前提下,确定年度评聘计划,严格评聘标准,控制评聘数量,确保评聘质量。

第十七条 学校着眼于单位用人机制转换,加强岗位的规范管理、科学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年度考核和岗位聘期考核机制,全面推行竞聘上岗制度,建立实现竞争择优、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

第十八条 学校主动争取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支持学校改革发展。

第十九条 学校与各部门、各学科组实行分权分责的管理机制,在教育教学、人事、财务等方面明确不同层级的责任,同时赋予相应的权力。

第二十条 学校所有的权力均应受到相应制约。不仅学校治理主体各方需要相互制约,管理机制内部各岗位、各领域、各环节,也要明确相应的制约机制。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课程与教育教学领域,校长根据教育教学改革精神,明确教育教学的价值追求和基本原则,组织相关分管副校长和科室负责人落实课程规划,确定相关教育教学评价方案;对于教学模式或教学方法,各学科采用常规加创新的方式,做好常规的同时,强化创新元素,提倡百花齐放;对不同风格、不同特点的教师,各学科在保证最基本常规的前提下,允许他们以适合的教学方式进行相应探索。

第二十二条 学校重视学科教育教学质量,分管副校长、科室负责人与学科教师共同对教育教学质量负责的机制。分管副校长和相关职能科室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工作,学科教研组组长负责学科教育教学质量,备课组长负责年段学科教育教学质量。职能科室负责人、大组长和备课组长保持定期沟通,接受分管副校长领导。

第二十三条 定期开展教学质量分析,研究学生的学习兴趣、动机和个别化学习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提高教学有效性。建立基于过程的学校教学质量保障机制,统筹课程、教材、教学、评价等环节,主动收集学生反馈意见,及时改进教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坚持以教育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紧跟时代步伐,提高教职工信息化应用意识和能力水平,不断融入现代化教育教学手段,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教务处负责教育教学计划的编制、教育教学资源的调配、日常教育教学事务的管理工作,以协商、协调、合作的方式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落实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教材、教辅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国家课程全面实施。不拔高教学要求,不加快教学进度。

第二十六条 落实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要求,组织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以及劳动技术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综合解决实际问题能力。

第二十七条 学校努力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政教处负责德育计划的编制、德育教育资源的调配、重大活动的策划、班主任及学生日常活动和事务的管理工作,以协商、协调、合作的方式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设立学校开放日,邀请家长参与学校治理,形成育人合力。

第二十九条 开足并上好体育课,使每个学生掌握两项体育运动技能,养成体育锻炼习惯,加强科学锻炼指导和体育安全管理。有效利用体育场地和设施器材,满足学生体育锻炼需要。

第三十条 落实《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定期开展学生体检或体质健康监测,重点监测学生的视力和营养状况,及时向家长反馈。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将学生参加体育活动及体质体能健康状况等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第三十一条 合理控制作业量,布置分层作业,创新作业方式。科学合理安排学校作息时间,家校配合指导好学生课外活动,初中生每天保证睡眠时间9小时,高中生每天保证睡眠时间8小时。减少考试次数,实行等级加评语的评价方式。考试内容不超出课程标准,考试成绩不进行公开排名,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第三十二条 实施综合素质评价,重点考察学生的品德发展、学业水平、身心健康、兴趣特长、实践能力等方面的发展情况。对照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指标体系,开展检查,改进教育教学。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课程方案规定的课时数和学校班级数配备教师,面向全体学生组织开展艺术活动,因地制宜建立学生艺术社团或兴趣小组。充分利用社会艺术教育资源,利用当地文化艺术场地资源开展艺术教学和实践活动,有条件时可与社会艺术团体及社区建立合作关系。

第三十四条 积极借助政府部门、社会力量、专业组织,构建学校安全风险管理体系。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采取切实措施,预防和应对溺水、交通事故、不法分子入侵、校园暴力、自然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安全、食品饮水安全、设施安全和活动安全。校舍安全隐患向主管部门及时书面报告。

第三十六条 普及疾病预防、饮食卫生常识以及生长发育和青春期保健知识,有计划开展生命教育、防灾减灾教育、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

第四章   教师和职员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健全教师管理制度,保障教师(含离退休教师)合法权益,完善教师考核评价机制,激发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新任副校级由上级部门任命,中层干部由校长提名,党组织考察,校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区教育局备案。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四十条 新教师录用、教师流动等人事变动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每年学科教师需求数上报,新教师资格审查、职称评审推荐等工作。教研室、政教处协同教务处做好新入校教师职前培训。

第四十二条 学校坚持按劳分配、按岗取酬、绩优酬高、薪随岗变的分配原则。

第四十三条 开展师德教育和法制教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教师立德树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教师要尊重学生人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收受学生或家长礼品,不从事有偿补课。

第四十四条 定期开展集体备课、听课、说课、评课等校本研修,研究教材、研究学生、研究教法,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引导教师加强学习,阅读经典,提高修养。教师要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

第四十五条 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制订教师培训规划,指导教师制定专业发展计划,建立教师专业发展档案。按规定将培训经费列入学校预算,支持教师参加必要的培训。引进优质培训资源,定期开展专题培训,促进教研与培训有机结合,发挥校本研修基础作用。

第四十六条 指定专人负责学校法制事务,或聘请专业机构、人员作为法律顾问协助学校处理法制事务。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十八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十九条 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总务处统一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严格执行。

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五十六条 学校清算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五十七条 学校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八条 经招生或转学取得本校学籍者,即为本校学生。

第五十九条 本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贯彻落实《中小学生守则》,让学生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第六十条 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义务教育免费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落实招生入学方案,公开范围、程序、时间、结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不举办任何形式的入学或升学考试,不以各类竞赛、考级、奖励证书作为学生入学或升学的依据。实行均衡编班,不分重点班与非重点班。

第六十二条 执行国家学籍管理相关规定,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学籍管理。及时将学生辍学情况书面上报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在学籍系统中进行标注。

第六十三条 执行学生考勤制度,每天统计学生到校、上课信息,实行缺勤跟踪。

第六十四条 保障教育公平,不让一名学生因学习、家庭、身体、性别等因素而受到歧视。坚持合理便利原则满足适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需要,并为其学习、生活提供帮助。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要予以帮助,不让其因生活困难而辍学。

第六十五条 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理想信念教育、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公民意识教育、生态文明教育等,让学生熟记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学生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营造体现法治精神的校园文化氛围。教育引导学生依法上网、文明上网、健康上网、安全上网。

第六十六条 创新德育形式,开展适合的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发挥各学科独特育人功能,统筹课程资源,落实全员责任,体现综合育人。

第六十七条 遵循学生认知规律,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养成良好学习习惯。引导学生独立思考和主动探究,培养学生良好思维品质。

第六十八条 发挥学生会、团委、少先队和学生社团的作用,引导学生自我管理或参与学校治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十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制定的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修改条款程序同制定程序。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泉州第十一中学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之日起施行。